支票、匯票等票據作為簡便高效的付款方式,在實踐中使用頗多。人們經常說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,那么取得票據之后,是否就代表著雙方已就相關交易或債權進行了結算,如出現票據無法兌付的,能否單憑票據主張權利?對此,越秀法院的李學輝法官為您解答。
票據的無因性通俗理解為,票據持有人依據票據向出票人及前手主張權利時,無需考慮票據開出的原因。但是除無因性外,票據行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。我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:票據的簽發、取得和轉讓,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,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;票據的取得,必須給付對價,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。
依據該條確立的票據行為誠實信用原則,對于票據流轉的直接前后手之間的票據行為,票據的無因性會受到一定的限制。由于票據流轉的直接前后手之間的票據行為,應當基于票據背后真實交易關系和債務關系產生,所以票據持有人在向其直接前手主張票據權利時,應證明其合法取得票據,單憑票據主張權利的可能不受法律保護。實踐中就出現過這樣的案例:公司之間以支票支付貨款,賣方在取得支票后認為單憑支票就能保障權利,未能保留任何的交易相關憑證。在支票不能兌付時,無法證明合法取得支票,導致維權困難。
當然,這里的證明合法取得票據的義務相對較低,持票人初步證明其票據取得是基于合法交易或債權關系的,即完成舉證責任。實踐中,簡單的認為持有票據,就可以向出票人和前手進行追償,而無需其他任何證明的觀點,是對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片面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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